关于公布《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的通知
2014-07-31

山东省财政厅

文件

 

 

鲁财采〔201321

 

 

 

关于公布《2014年山东省

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的通知

 

省直各部门、各单位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262号)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,现予公布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

2014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,分为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”和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”两部分。

(一)ABC品目属于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”,由部门、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,不得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。部门、单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,报“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申请表”。

(二)DEF品目属于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”,由部门、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,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。部门、单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,报“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”。

二、采购限额标准

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,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、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。各部门、单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,请按照“G01 其他货物”、“G02 其他工程”和“G03 其他服务”品目报“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”。

三、协议供货范围

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”中,采购以下物品实行协议供货:

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:小型机,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台式计算机、便携式计算机、计算机工作站、显示设备、PC服务器、存储设备、光纤交换机、网络交换机、路由器、无线接入点(AP)、防火墙、统一威胁管理(UTM)、入侵检测(IDS)、入侵防御(IPS)、网闸、VPN网关、上网行为管理系统、负载均衡、打印机、桌面多功能一体机、传真机、复印机、速印机、投影展示设备(投影机、DLP数字背投、数字展台、交互式一体机、交互式电子白板)、扫描仪、数码照相机、数码摄像机、移动存储、外置光盘刻录机、不间断电源(UPS)、碎纸机(粉碎机)、办公耗材(硒鼓、墨盒、碳粉、色带)、复印纸、杀毒软件、硬件防毒墙、录音笔、电话机、饮水机;

A04车辆:单次采购10辆以下同品牌的轿车、多用途乘用车、微型面包车、皮卡车、客车;

A06空气调节电器: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民用空调;

A09广播、电视、电影设备: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电视机、MCU(视频会议主机系统)。

四、自行采购限额及范围

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,以下范围内货物和工程项目,部门、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“省级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”后可以自行采购: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公务服装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、空气调节电器;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.5万元以下的家具;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照明设备、图书;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、构筑物施工、装修工程、房屋修缮项目。上述所有货物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,建筑工程类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。

五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

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(工程勘察、设计、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),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,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;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,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核准。

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、工程、服务项目(规定的小额自行采购除外),未经省财政厅核准,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。

六、驻济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场所

驻济南以外省直部门、单位采购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”以内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,可以到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大厅组织招投标,也可以在当地组织招投标,但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,并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。

七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

省直部门、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,属于《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》内的,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。不属于目录内的,应当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,按照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07119号)的规定,将有关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。

八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

对列入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》的产品,及列入财政部、环境保护部颁布的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》的产品,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。

九、其他

本着公平公正、绩效优先的原则,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年中可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适当调整。

 

附件: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

 

 

 

 

 

山东省财政厅

2013911

[ 关闭 ]